阿布地巴斯依提·喀地爾等4名被告人多次實施暴力恐怖犯罪,先後殺害、傷害無辜群眾多人,放火毀損公私財物,對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威脅和損害,均被依法判處死刑。
  阿不都艾則孜·買合木提等17名被告人多次大量製造爆炸裝置,預謀對派出所和鄉政府實施暴力恐怖襲擊,致一名公安民警重傷,被分別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、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不等。
  被告人奴爾買買提·阿布都克依木在境外參加恐怖組織,返回境內後傳播宗教極端思想,傳授制爆技術,發展組織成員,預謀實施暴恐犯罪,被判處無期徒刑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另兩名團夥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。
  被告人吐爾貢·吾普爾等2人通過互聯網、微信群給多人發佈大量具有涉暴力恐怖、宗教極端和煽動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視等內容的信息,公開煽動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視。根據犯罪情節,兩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5年。  (原標題:四起典型案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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